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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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一)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加强投资运行趋势研判,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

  (二)研究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投资审核范围、标准、程序的建议,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

  (三)提出中央财政性建设投资的规模,分行业、分部门、分地区的使用方向和安排意见,编制并下达中央财政性建设投资计划。

  (四)参与、协调、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中央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专项规划,提出中央财政性建设投资配置意见。

  (五)按规定负责中央财政性建设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委托咨询评估评审机构对中央财政性建设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进行评估、评审;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参与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负责汇总重大项目信息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六)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城镇基础设施、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参与研究建筑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核重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安排中央财政性建设投资对城镇基础设施、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项目的补助投资。

  (七)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核中直系统、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政协(含民主党派)、高检、高法机关建设和事业发展项目,安排以上方面以及公检法司、国家安全等设施的中央财政性建设投资;会同有关方面审核和安排需综合平衡中央财政性建设投资的特殊事项。

  (八)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级机构:

  综合处,制度法规处,社会投融资服务处,项目信息处,农林水利投资处,交通能源投资处,工业投资处,公共事业投资处,城建投资处,地方投资处